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教学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各教学环节顺利实施,不断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层次包括高中起点本科和专科起点本科。
第三条 本规范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函授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科生院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统筹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监察、巡察等部门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工作体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及校外教学点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配合学??菇萄ё橹凳┕ぷ?。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相关专业的教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教学工作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线上教学利用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管理平台开展教学;线下教学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教学点共同组织面授辅导教学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面授辅导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校外教学点应配合实施教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教学计划向任课教师布置教学任务。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面授辅导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第十二条 按照“凡选必审”原则,教材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使用。教师应确保教材价值导向正确,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哲学社会科学课程应统一使用“马工程教材”,相近、相关课程优先使用“马工程教材”,要科学审慎使用西方原版教材。
第四章 面授教学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由学校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认定选用。主讲教师应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政治素质高,有一定的教学经验。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师的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学内容等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提前安排好面授辅导教学工作计划并通知学生。继续教育学院每学期对校外教学点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深入班级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与学中的问题,任课教师强化学生的辅导答疑、作业及实习实训活动。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面授辅导教学档案管理,定期完成课表、考勤表、考试试卷、学生成绩、教材、任课教师资质等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准时到学?;蛐M饨萄У悴渭用媸诟ǖ冀萄Ш涂纬炭己说冉萄Щ疃?/span>
第五章 网络教学
第十八条 网络教学和面授辅导教学均是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通过线上学习管理平台学习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与通过面授辅导教学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严格审查线上学习管理平台课程资源质量,突出把好政治关,重点开展专业契合度、课程匹配度和资源多样性、丰富性、适学性等审查,并根据网络在线课程资源情况制定网络教学课程成绩构成、认定标准,负责审核确定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加强学生网络学习的管理,校外教学点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网络课程的学习。继续教育学院通过线上学习管理平台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测试,达到规定分值者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全面检验学生专业水平,进行全面综合训练的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论文选题、论文开题、论文写作、中期检查、教师评阅、学生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全员查重、全员答辩。学校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环节,答辩小组不得少于3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选派答辩主席并进行全程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教师根据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成绩评定。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纬炭己税才旁诟每纬套ㄒ等瞬排嘌桨腹娑ǖ目柩谄谀┙校问椒治际院涂疾?。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进一步强化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丰富课程考核手段和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闭卷形式,命题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疾榭纬痰目己丝刹捎每砜际浴⒖谑?、答辩、小论文、综合练习、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强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建设,组织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教学点及时进行整顿,直至撤销。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须认真执行继续教育学院建立的教学检查制度,按要求落实教学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教学自检自查工作,上报教学自查情况和总结材料。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生评教制度,面授辅导教学期间,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了解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教师反馈,帮助教师改进提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